?《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了避免遠赴外地法院應訴所帶來的訴累,加上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極其廉價以及當事人頭腦中的訴訟主客場意識,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作出后,各自爭分奪秒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爭搶管轄權現象勢必造成一定的危害:首先是擾亂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秩序,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學理上認為,預測作用是法律應當具備的規范作用之一。所謂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預先估計人們相互之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然而,當事人爭搶管轄權現象,不是出于勞動爭議案件事實和實體法規定本身,而是案件事實和實體法規定之外的因素來作出判斷和決定,危害了法律應有的預測作用,故上述管轄權規定誘導了當事人的非理性行為。其次是拉長了案件的審理周期,加重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當事人爭搶管轄權現象,導致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案件受理時間先后的確認和案件材料的移送等問題,開展這些工作將耗費一定甚至相當長的時間,本來現行勞動爭議糾紛處理的“一裁兩審”機制存在的效率問題就飽受怨言,當事人爭搶管轄權現象則進一步加劇了這種問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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