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歸責原則
職務侵權民事責任又稱國家賠償責任,是指由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人不必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便可主張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而致害人也只能舉證證明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等而抗辯。可見我國的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職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行為主體的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中的行為。
3、致害行為必須是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4、致害行為必須上國家依法應對其負賠償責任的行為。
三、國家賠償責任
1、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和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職務侵權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職務侵權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職務侵權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消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的,撤消該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驚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6)行使國家偵察、檢查、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國家求償權及其行使條件〔國家求償權〕又稱國家追償權,是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代表國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權利。行使須具備的條件有:
(1)必須在國家賠償責任已被確認并且賠償義務機關實際履行了賠償義務以后行使。
(2)國家工作人員或受托的組織或個人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存在著故意或重大過失。
(3)求償的范圍必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為限。
3、國家賠償責任的方式及經費來源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或恢復,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的損害,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即從國庫支出。
4、國家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自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2年內。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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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石花,2019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校期間多次榮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三好學生等榮譽,法學理論功底深厚。2020年在公司擔任法務,期間為公司解決多項法律問題。現執業于榮獲“全國律師行業先進黨組織”、“貴州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貴陽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貴州馳宇律所事務所。執業期間,辦理了諸多民事訴訟案件與非訴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擅長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民間借貸等訴訟業務,對刑事辯護案件也深有研究。始終秉持“誠信執業、追求卓越”的執業理念,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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