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140號)》“二、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該公司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指單個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否則,企業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之規定以及工商登記機關要求出具的變更登記材料,其中包含《股東會決議》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必須通過召開股東會,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若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10%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以及《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之規定,該當事人可以就該事項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并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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