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侵害企業名稱權的要點
(一)司法實踐發展的三個階段
1、行政登記程序排斥民事訴訟
該觀點主要興起于上個世紀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仍然持這種觀點。即,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是經行政程序獲得的民事權利,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體現,爭議解決只能經行政復議程序或相應的行政訴訟。典型的案例如**兒訴被告蜜雪兒服飾(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有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糾紛解決
該觀點主要興起于2000年左右的一段時間內。即,權利人首先應當提起行政復議程序,行政程序終結或行政機關一段時間內未處理的,權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8】65號)明確提出了這種觀點。
3、民事訴訟不受行政程序影響,企業名稱權沖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訴性。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持這種觀點。
(二)當前司法及政策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3號)第二條規定,“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明在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知識產權審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記等的合法形式,但實體上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既不需要以行政處理為前置條件,也不應當因行政處理而中止訴訟。”
以上的內容基本涵蓋了企業名稱權受到侵害的審理要點。只要仔細的閱讀完,相信就能有大概的了解了。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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