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合約后,若少報工作量,我應該怎樣做?這是許多工程合同簽訂方在簽訂合同后經常面臨的問題。很多時候,很多合同簽訂方也會難以繼續履行合同。這些問題在中國是如何監管的?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工程量少報是一種有缺陷、有缺陷的合同。合同是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有效合同,但因某些條款約定不一致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會對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難的合同。一般來說,合同的正確正確履行,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法》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合同的有關條款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但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缺乏常識、理解錯誤、疏忽大意,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條款或條款不明確,致使合同難以履行。
針對上述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對瑕疵合同的救濟。也就是說,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少報了工程量,合同主體可以補充工程量的問題。
確定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可以約定對合同的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事項予以補充;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則確定合同的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
第6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不清楚和下列規定仍未定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
(一)如果質量要求不明確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按照通用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具體標準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地的市場價格執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在貨幣接收方所在地履行支付貨幣;不動產的交付在不動產所在地進行;
(四)債務人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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