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生以曠工為由辭退合法嗎?
超生以曠工為由辭退是不合法的,這是由于此時職員的行為并沒有違反以下法律規范的規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辭退不當造成的后果
1、員工辭退處理不當會直接激化被辭退人員與企業的矛盾,被辭退人同會在在公司和業內傳播對原公司的不滿,影響企業的美譽度。數據統計顯示,強烈的不滿至少會傳達給25個人,而間接傳播不可估量。如果被辭退人員從事宣傳、營銷等與媒體保持密切關系的工作,不良傳播會進一步擴大。不良口碑傳播會影響企業招聘新人、影響內部團結。如果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會直接導致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管理者跳槽到競爭公司或者促使他創辦類似公司,無形中為自己增加了一個“鐵桿對手”。
2、辭退不當另一個重要的負面后果往往被管理者疏忽內部影響。辭退不當會讓在職員工感到不安全,擔心自己是否也會落到像被辭退者那樣的下場。其他員工很容易把別人的遭遇,往自己身上套,進而推測管理者的處事方法和能力,對管理者和公司產生不信任感受,影響公司的凝聚力。許多管理者在辭退普通員工時比較隨意,其實殺雞往往猴會看,因此辭退普通員工也不能絲毫馬虎。
職員在與用人單位簽署合同之后,其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約束。也即單位是不得所以的就辭退那些沒有過錯的職員的,否則職員可以因為因為單位的非法辭退行為而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對于拒不支付的,此時職員可以起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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