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系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系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并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超期羈押怎么救濟
2020-12-30網絡暴力到什么程度可以起訴
2020-12-21涉外婚姻可以單方離婚嗎
2020-12-07支票及支票怎么填寫
2021-02-14個人合伙企業中對于企業的的資產怎么認定
2021-02-19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2021-02-14老年人的立遺囑權應該如何保護
2020-11-18離婚被告人不來可以離婚嗎
2021-01-15開車全責自己受傷怎么賠償
2020-12-21合同一方違約怎么處理
2020-11-10放棄繼承權有啥法律后果
2021-03-16學校是否有權強制學生上晚自習
2020-12-29建設單位非法占用耕地如何處罰
2020-11-29實習期算不算正式員工
2020-11-26現金價值的計算的問題有哪些
2020-12-17我國產品責任制度執行中有哪些問題與建議
2021-03-01飛機延誤什么時候給賠償
2021-01-25保險合同糾紛中的法律知識
2021-01-27車上座位責任險案例
2021-02-04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仍應理賠嗎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