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是指一方以無償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物給予他人的行為。一般的贈與的財物不適用返還。贈與的財產歸受贈人所有。
但婚約期間的贈與一般的贈與是不同的,這種贈與是當事人基于結婚為目的的,一方或雙方將自己的財物給予對方,并非單純的無償給予財物的目的,實際是這種贈與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如果將來的婚約得以履行的則贈與生效,否則,如果預期的婚約沒有實現的,則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的財產應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即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財物。
按照《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當事人應該予以返還。此外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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