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枉法仲裁罪怎么判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了嚴重政治影響和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等。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被冤枉追訴、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遙法外并繼續為非作歹,引起社會公憤等情況。依本條第3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什么叫枉法仲裁罪呢?
枉法仲裁罪, 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
枉法仲裁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草案規定枉法仲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 。 (二)枉法仲裁罪的客體 參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體應當是正常的仲裁活動和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枉法仲裁罪的主觀方面 根據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觀方面應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枉法仲裁罪。但是司法實踐中對于 故意 卻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科學、明確的判斷標準,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濫用于仲裁人過失情況的巨大風險。
(四)枉法仲裁罪的客觀方面 根據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觀方面是 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 。這項規定決定了枉法仲裁罪會成為一個口袋罪,對仲裁人的權利和安全構成巨大的威脅。首先,由于事實無法完全重現,仲裁實現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公平,所以 違背事實 可能是情非得已,自由心證也是仲裁員的合理權利。其次,法律紛繁復雜,還有那么多沖突的法、過時的法、惡法,法官或者仲裁員通過判例來突破、衡平甚至造法一直是法制和司法進步的巨大動力,這是否也要被禁止呢?仲裁員是否必須要噤若寒蟬以放棄創新和實體公正的代價來自保呢?再次, 情節嚴重的 ,無話可說,生殺予奪聽天由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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