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拖欠的時間。一般情況下,工資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如果工資沒有在約定的日期發放,就意味著工資沒有按時發放。只要你拖欠工資,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同時,作為勞動者,最遲應該知道什么時候申請勞動仲裁,這是勞動仲裁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第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必須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假日或休息日,應于最近工作天預先付款。工資每月至少發一次。那些實行每周、每天和每小時工資制度的人可以每周、每天和每小時領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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