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并未在立法上明確婚約,婚約本身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在現實生活中,婚約卻是男女結婚的一道“必經程序”。通常情況下,訂立婚約要舉行訂婚儀式,男女雙方及各自父母還要向未來的女婿或兒媳贈送訂婚禮物及金錢(俗稱聘金或彩禮),從婚約訂立直到正式結婚,男女雙方及各自家庭還要時常向對方贈送財物,婚約和彩禮往往交織在一起。
彩禮,一般是指男女訂婚或結婚時,由男方給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實物,作為婚約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標志。彩禮的產生源于古代實行的聘娶婚制(它是以男方給予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聘禮作為成婚條件的婚姻),以“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為其成婚程序。彩禮多為金錢,也有一些貴重物品,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訂婚后,男女雙方互相贈送禮物的價值也不斷增加,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汽車、住房、股票、金錢,由于互贈禮物價值的增加,男女雙方因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約后互贈禮物的歸屬糾紛也日益增多,同樣,解除婚約后因贈與財物所有權歸屬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彩禮就其法律性質而言,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從法律角度講,贈送彩禮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這種贈與行為并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權為目的,實際上這種贈與行為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贈與行為,在當事人所約定的條件不成就時仍保持其原有效力,當條件成就時,其效力便消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贈送彩禮行為,實際上是預想將來婚約得到履行,而以婚約的解除為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其中,婚約的解除是所附的條件,如果條件不成就,那么贈與行為繼續有效,彩禮歸受贈人所有,如果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應當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彩禮應當返還給贈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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