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機關特殊侵權概述
國家機關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它僅指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公務)的過程中,因其執行職務的違法性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實際上也就是我們今天通常所說的國家公務員的侵權行為。公務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既包括在本轄區內行使職權的行為,又包括在本轄區外行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關的行為主要包括:為行使職權而實施的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以及濫用權力的行為等。國家公務員侵權責任的性質,屬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具體性質是為他人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在現實國家公務員侵權責任中,絕大部分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因其賠償義務主體是國家機關,是國家機關為其工作人員承擔侵權責任的,因而是典型的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
二、國家機關特殊侵權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也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三、國家機關特殊侵權分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行為根據不同標準,可作如下不同分類:(1)行政侵權行為。在這里,行政侵權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公務員在執行行政職務的活動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中,無論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一般的執行職務行為,只要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司法侵權行為。它是指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或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司法職務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如錯捕、錯判、錯殺、冤獄,或者錯誤采取訴訟中的強制措施,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都屬于司法侵權行為。(3)其他職務侵權行為。這是指除行政、司法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如立法機關、軍事機關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侵權行為,也都屬于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之列。必須指出,黨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與其他團體執行職務侵權行為一樣,屬于法人侵權責任,不屬國家賠償責任范圍。
四、典型的國家機關職務侵權行為介紹
職務侵權行為作為特殊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
(一)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不僅包括行政機關,還包括立法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受委托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或公民,也被視為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公務所致。如果不是在執行職務中或是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侵權行為則不適用職務侵權行為的規定。但如果法律規定有為某種預防或防止義務而不為反而參與,則認為這是與其職務有關的行為,對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屬于職務侵權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個人行為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三)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所謂不當行為,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構成侵權。對違反執行職務的注意義務情況,既表現為執行職務不當或濫用職權的作為行為,也表現為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情形。
(四)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對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于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對于單純的精神損害,國家不予賠償,但應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五)不當職務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侵權行為,可要求國家賠償的范圍有: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為要求的行政賠償;二是因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求的刑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關于國家機關特殊侵權行為的介紹,其典型的行為是國家機關職務侵權行為。國家管理社會經濟、政治、文化諸方面的活動,是通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相應的職權來進行的。因而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凡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事實的,作為行為主體的國家,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是您遇到了國家機關相關侵權的事件,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權益,您可以結合你的案件事實,與我們律霸網的律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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