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防控期間聚會犯不犯法?
限制或禁止群體性集會活動是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疫情防控措施之一。疫情防控期間,組織他人外出聚餐、玩樂,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導致疫情傳播的,會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二、對于疫情防控期間聚會應該怎么舉報?
社區通過設立疫情防控工作專用電話等方式,引導居民群眾反映舉報家庭聚集性活動情況,具體可查詢當地的疫情防控專用舉報電話。對組織和參與家庭聚集性活動造成疫情傳播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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