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做好北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通知》,明確自今年2月起,北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從北京市人社局獲悉,自今年2月起,北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這一政策將惠及全部參保單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預計全年將減負500多億元。市社保中心同時印發了《關于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和辦理緩繳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辦理流程。
(1)中小微企業2至6月單位繳費全部免征
對本次國家制定出臺的社會保險費用階段性減免政策,北京市將頂格執行。在2020年2月至4月,對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均減半征收。也就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分別由16%調整為8%,以及由0.8%調整為0.4%;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按照現行費率的50%計算。三項社保費用個人繳費部分不減。
2020年2月至6月,對中小微企業(包括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特殊類型單位,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將全部免征,個人繳費部分不免。
需要注意的是,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中,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這三類單位(人員)應繳社保費將按照正常的業務流程扣繳。其中,因春節假期調整和疫情影響,未成功扣繳1月社保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包含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無須申請,均可以延長至3月底繳費。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間出現因繳費不成功導致繳費中斷的人員,可以補繳,不視為斷繳。
(2)困難參保單位可緩繳社保費
對于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還可以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
參保單位確認并承諾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最近一月營業(財務)收入與2019年4季度月均營業(財務)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業單位數據按照上報稅務部門口徑,其他類型單位數據按照會計報表口徑);參保單位未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參保單位承諾并確保于緩繳期滿前及時繳費;參保單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
申請緩繳的參保單位,每月應繳的三項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最晚繳納期限為2020年12月20日。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實行“當月申報、次月收繳”的模式。例如,參保單位的2月份社會保險費,應于3月底前繳納。如果3月申請緩繳后,應于8月底前繳納,之后月份以此類推。但需要注意,緩繳不可跨年度,也就是說,6月至11月的應繳社保費,參保單位最遲應于2020年12月20日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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