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女方在結婚領取結婚證前男方給彩禮2萬元。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并于婚后不久分居,最后女方提出協議離婚,男方同意,但是要求歸還當時給付的彩禮2萬元,女方不同意。男方要錢的理由說在婚姻期間女方對男方冷漠不關心。并非因為男方沒有勞動能力和經濟生活來源。請問這個錢女方該歸還男方嗎?
【律師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情形,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現實生活中,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例屢見不鮮。關于是否應該返還彩禮,我認為應該符合以上要件,即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是否共同生活;婚前給付的彩禮是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上述案情不符合以上要件,彩禮不應返還。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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