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遇到拆遷,不但逼遷還不退房租,該如何維權
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承租方不但有權要求退還租金和押金,還有權要求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裝修費用、拆遷過渡費、安置等。
拆遷中哪些權益屬于出租人,哪些權益屬于承租人?
1、征收補償屬于所有權人即出租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該條例已對因房屋拆遷造成的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室內裝飾費等補償費用的歸屬作出規定,為所有權人,即被征收人將房屋出租后因房屋征收產生的前述補償費用原則上應歸屬于所有權人,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積極搬遷獎勵費屬于出租人
關于積極搬遷獎勵費。該費用是政府在征收過程中規定的政策,是支付給產權人的費用,屬于定型化的補償費用。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即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及時搬遷是承租人的義務。該費用并非因承租人積極搬遷而產生,因此應屬于出租人所有。
3、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承租人損失,出租人應對承租人適當賠償
租賃房屋因政府征收而在租賃合同期內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因提前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對于承租人因租賃房屋被政府征收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假如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并未約定,而承租人的損失又客觀存在。應結合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剩余租賃期限以及被征收房屋拆遷補償方案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等因素,酌定給予承租人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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