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是否具有休年休假的資格?
其實員工是否具備享受年休假的資格,與他是否是試用期員工沒有關系。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按照《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009年4月1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fā)出關于《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保部復函明確:《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職工從離開上一個單位,并且不間斷地到下一個單位工作的,也屬于“連續(xù)工作”的范圍。
所以,試用期員工是否具備享受年休假的資格,不能一概而論。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連續(xù)工作未滿12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規(guī)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據(jù)此,2014年王某跳槽到某酒店后,當年應享受年休假的天數(shù)為1天。
據(jù)測算,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當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滿25天以上(12月7日前進新單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當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時間滿37天以上(11月24日前進新單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當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滿73天以上(10月20日前進新單位)就能享受年休假。
另外,《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nèi)又出現(xiàn)《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實踐中對于員工的工齡,用人單位可以實行自行申報制,但申報工齡的同時,應當要求員工提供相應的憑據(jù)認定員工累計工齡,累計工齡的證明最好由政府機構出具。對于提供虛假證明可規(guī)定按嚴重違紀處理。
如果滿足休年假條件的,試用期職工要求休年假被辭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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