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超過時效怎么辦
先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會以超過1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并給當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再到勞動局申請仲裁,勞動局也不予受理,然后以交通事故評殘標準進行傷殘鑒定,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然后法院會看廠方的意見,如果廠方同意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法院則會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工傷評殘標準進行鑒定,按工傷保險待遇判決;如果廠方同意按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處理,法院則直接按提供勞者受害責任糾紛判決。
二、法律依據有哪些
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且用人單位以及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均未在法定期間申請工傷認定,以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駁回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的申請或起訴,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但用人單位對構成工傷無異議的除外。
2、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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