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消費者發現通過網購的物件是自身的損毀,可以向賣家主張退款而不能簡單地要求快遞公司賠償。這是由于消費者與快遞公司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不能主張賠償責任。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損毀、丟失。一般情況下,向快遞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時,快遞公司則會援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重要的一點就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還可從投遞時間上根據《郵政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索賠:同城快件為3個日歷天;國內異地快件為7個日歷天;港澳快件為7個日歷天;臺灣快件為10個日歷天;國際快件為10個日歷天。如果超出上述時限,則屬于快遞徹底延誤,消費者可以視為快件丟失,而有權要求快遞公司作出賠償。也可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諸如案例1中,首先消費者就應該明確責任方。
快遞公司在對消費者進行補償時,有無切實可行的一個賠償標準?
快遞公司目前普遍采用兩種賠償方式:對托運前保價過的快件,按照約定的保價作出賠償;對托運前未保價的快件,一般按運費的3倍作出賠償。
現在很多快遞公司也提供額外保險服務,具體分為保價和保險兩種。保價就是保多少賠多少,費率一般為貨物價值的百分之幾(區間多為1-5);保險則是采用商業保險公司的傳統貨運保險條款,費率為千分之幾(區間多為1-8),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賠額,也就是說不是全額賠付損失的。消費者在快遞業務中,也可對確實要保的貨物,多數人是采用保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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