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一方借錢開店
2017年,王*高中輟學外出打工,認識了老鄉宋*,兩人很快陷入熱戀中并且開始同居。宋*準備開一家電腦維修店,但由于資金不夠,宋*找到了多年的好哥們兒孫*。孫*爽快地借給宋*5萬元,宋*寫下借條,承諾兩年內還款。然而新店開張后,宋*的生意一直慘淡,他和王*的爭吵越來越多,半年后兩人分手,店鋪也隨之關閉。還款期限屆滿后,孫*找不到宋*,便將王*告上法院。3月,孫*一紙訴狀將王*告上法院,要求其償還借款5萬元。
王*表示,錢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用的,憑什么讓我還,那借條是我寫的嗎。我們只是同居關系,財產也是分開的。原告應當找到打借條的人。
孫*表示:他倆平時互稱‘老公’、‘老婆’,宋*向我借錢那天,王*也陪著他一起來的?,F在我找不到宋*,王*有義務還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5萬元債務系宋*同居期間的個人之債,應當由其個人償還,王*無需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同居期間一方借錢是否為共同債務
婚姻關系與同居關系不同。在婚姻雙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債權人與債務人有明確約定該借款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時,另一方才不用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而在非婚同居雙方發生此類糾紛時,同居期間雙方關于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法院按照“個人之債由債務人獨自承擔,共同之債由雙方共同承擔”的原則進行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個人之債是指專用于一方生產、生活的債務,理應單方償還。共同之債是指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債務,以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同居雙方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同居關系中的共同之債主要包括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賃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共同使用家具設施的購買費用、維修費用、共同子女撫養費用等。本案中,宋*向孫*所借錢款主要用于個人經商,并非同居雙方共同之債,故王*無需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其實我們也知道,同居并不代表雙方可以共同承擔這些債務,因為在結婚之前,他們還是沒有法律關系,財務都還是個人的,不能作為共同財產,當然也不會承擔共同債務,除非是雙方一起借錢。如果對此還有疑問,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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