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又同居的是否承認其為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登記后又恢復同居的是否承認其為事實婚問題的批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x號函悉。關于陳x寶與彭x會登記離婚后,未辦理恢復結婚的登記手續而又實行同居,其婚姻關系具有何種效力問題,按照本院今年8月6日研字第4691號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已抄致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并在“人民司法工作”1957年第4期上予以刊登),如果他們事實上已經恢復夫妻關系,而問題只是缺登記手續,當一方提出離婚時,仍應承認雙方有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不過,如來文所說,陳x寶僅是向嘉善縣人民法院詢問另行結婚是否可以的問題,人民法院還不宜逕行作為離婚案件處理;可告知陳x寶在他們之間的事實上的婚姻關系繼續存在時,不能與第三者另行結婚。
二、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5、?須無禁止結婚的疾病(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三、事實婚姻的認定要注意什么問題
(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業已構成重婚。
(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離婚后又同居的能不能承認其為事實婚姻”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夫妻離婚后在一起居住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夫妻關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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