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懷孕期間被辭退賠償多少?
職工懷孕期間被辭退的,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一般來說,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不愿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女性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時候,都是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的,如果公司將女性辭退,是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條例對女性進行補償的。
當公司違法解除解除懷孕期間員工勞動合同,有兩種維權方案,第一種,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并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二、懷孕期間的工作安排是怎樣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女職工的生育保險怎么安排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單位對于因工負傷的員工、懷孕的員工是不能隨便辭退的,另外,員工不屬于上訴情形的,也是不能隨便辭退的,如果單位在員工無過錯、沒有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下辭退員工的,單位應當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否則視為違反勞動合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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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了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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