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退檢察官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檢察官的辭退,是指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權限內解除檢察官的職務關系,取消其檢察官身份。檢察官的辭退是檢察機關的權力,無須事先征得檢察官的同意,其后果是解除檢察機關與檢察官之間的工作關系。
1.辭退的條件。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檢察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5)不履行檢察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經法定程序,可以辭退檢察官。
2.檢察官辭退的程序。檢察官法規定:“辭退檢察官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檢察官辭退程序,與檢察官的任免程序相同。
二、檢察官的辭職情形有哪些
1.檢察官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檢察官辭職的條件,一般說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可以提出辭去職務:
(1)因健康原因難以承擔繁重的工作任務或者不能擔任領導工作的;
(2)不能勝任現任工作或者領導工作的;
(3)因為過失行為或者指揮失誤產生不良影響,本人認為不能擔任現任工作或者領導職務的;
(4)不愿意繼續從事檢察官工作或者檢察領導職務的。
上述檢察官辭職條件都是檢察官自愿的,是檢察官的一項權利。
2.檢察官辭職的程序。首先,應由檢察官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其次,經過任免其檢察官職務的機關審查批準;再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辭去檢察官職務的,不再享有檢察官的權利,也不再享受檢察官待遇。
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工傷后被公司辭退是否合法?
公務員被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期滿辭退有補償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擔保法保證期間的規定
2020-12-08婚前財產婚后買房算個人財產嗎
2020-11-22新婚姻法訴訟離婚財產分割
2021-02-11政府單位非法招工如何處罰
2021-01-02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過了沒漲工資怎么辦
2020-12-10勞務合同簽在第三方是什么意思
2021-01-29起訴狀事實勞動關系的申請確認范文
2021-01-12實習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2020-11-10調崗方式有哪些
2020-11-16保險索賠時間不可過長
2021-01-07意外險報銷的流程是什么樣的,需要哪些材料
2021-03-09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責任范圍怎么劃分
2020-11-13山林被征能辦失地保險嗎
2020-12-17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投保人的義務有什么
2021-02-28保險理賠誤工費標準
2020-12-11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是否一并處分
2020-12-14拆遷房的房產證改名字流程是什么,拆遷房怎么辦理房產證
2021-01-10老婆家拆遷戶口遷過去還能遷回來嗎
2021-01-11農村征地拆遷有什么補償
2021-02-12被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是如何確認的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