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怎么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中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規定并不明確,依據上述規定完全無法處理同居析產案件,然而司法實踐中還結合下面的規定來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同居雙方有約定為共同共有的就為共同共有,當若沒有約定,而同居雙方又并非法律上的家庭關系,故,法律推定為按份共有。而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同居期間基本上都沒有對共有類型進行約定,是故一般都是按按份共有處理。
《物權法》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未婚同居財產具體如何分割:
(1)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于私人財產,哪些是屬于共同財產。然后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并經雙方認可。
(2)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于誰。
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后,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家具、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家具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3)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財產產權所反映的狀態,并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
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怎么規定?婚前同居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但在認定上面雙方產生爭議的時候可以找個律師來著重幫助你辨認。在離婚的時候對于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不太滿意,可以來律霸網找專業律師隨時提供一對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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