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在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權利。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類型包括:
1.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a.因侵害財產權[物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債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b.因侵害人身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因其他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素包括四個:
1.須有侵害物權的行為前提:指行為人通過非法侵入/侵占/妨礙/毀損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權的行為。
(1)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4種:
A.非法侵入闖入:我國《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非法侵入行為;但是《民法通則》第71/75/80/81條都與非法侵入行為有關。
B.妨害:指加害人妨害他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行使、物之利用的便利的行為。
C.侵占:指加害人通過不法占有、處分他人財產而侵害他人所有權、他物權的行為。
D.毀損:
a.毀滅:使財物不復以原有方式存在;
b.損壞:使財物全部或部分喪失其原有功能、價值。
(2)《民通》規定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侵占、毀損兩種。
2.須有損害實施實質條件:指物權人的物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不一定是財物損害。
(1)直接損失。
(2)間接損失:
A.未來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斷時間標準為侵權行為發生時;
B.未來必得利益/非假設利益:該利益的取得具有現實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
C.該利益損失必須為侵權行為可及范圍內。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損害賠償原則包括三點:
(1)全部賠償原則:指加害人應當賠償因其加害行為給物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2)損益相抵原則:
A.如物權人因損害發生而受有利益,應當將此利益從損失額度中予以扣除;
B.侵權人僅就二者差額部分予以賠償的原則。
(3)過失相抵原則:指在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中,由于雙方的混合過錯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責任的原則;
A.過錯比較:指通過比較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的過錯性質、過錯程度,以決定當事人雙方責任承擔和責任程度。
B.原因力比較:指通過比較引起損害發生的各種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確定雙方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①當事人雙方過錯無法確定時:應以原因力大小確定責任比例;
②當事人雙方過錯程度能夠確定時:原因力大小對責任分擔起微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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