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加班要注意什么
加班別忘了您的加班費
【典型案例】某年的“五一”節假日,要趕時間完成一宗訂單,李某所在的服裝公司宣布“五一”期間正常生產,不再安排放假。李某要求發放加班費,結果公司領導只答應三天假期每人多發50元,李某假期過后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勞動監察部門責令該單位立即足額支付李某等工人的“五一”期間的加班報酬。
【維權警示】《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給用人單位加班時,要多留幾個心眼,將與申請加班、實際加班、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有關的證據多保留一些,這樣,投訴時就不會被動了。
相關勞動維權知識:
“軟加班”侵害勞動者權益
【典型案例】吳先生于某年應聘到某公司從事技術指導管理工作,月薪5000元。第二年9月,公司產品單價減少為原來的70%,工作定額增加為原來的近一倍,并且在生產線開工不足時,還必須協助干好其他具體工作……這樣一來,吳先生5000元的工資總額雖然沒有減少,但是工作量翻了幾乎一番,為此他苦不堪言,打電話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詢問相關事宜。
【維權警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應當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采用書面形式。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工種屬于違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帶薪休假”變成望梅止渴
【典型案例】剛大學畢業到某公司打工的陳某,聽說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于是于2009年4月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請。沒想到公司以內部沒有先例為由斷然拒絕。陳某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經協調,享受到5天的帶薪休假。
【維權警示】2008年1月1日起,國務院頒發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開始施行。作為必須強制執行的行政法規,《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span>
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
【典型案例】靳某在一賓館打工。他多次要求,但賓館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來他被辭退。靳某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并提供了相關材料后,勞動監察部門依據規定,責令賓館付給他打工期間的雙倍工資。
【維權警示】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內最長應當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但對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否則勞動保障部門有權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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