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定夫妻關系的行為叫做結婚。一般情況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并領取后,才能確定夫妻關系。然而,由于中國幾千年來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思想陳規陋習的根深固蒂及改革開放后西方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的介入,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存在著一定數量的男女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會現象,也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同居關系。并且此種社會現象也從起初多見于農村及大學生群體到現在出現在城市中老年男女之中,并成不斷增長的趨勢。眾所周知,只要是不同的異性主體同居生活,就必然會引發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例如生育年齡的男女同居,就會發生生育問題。既然有生育問題,也就會出現非婚生子女問題,同時還會涉及到其地位問題,撫養問題、認領問題,以及親屬關系問題等等。即使男女雙方不生育,也還會發生財產問題、債務問題等等。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解釋雖然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審判人員對同居關系的法律內涵認識上的差異,出現了對同居關系如何界定及界定方法的不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引發了當事人和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不滿。因此,對同居關系的法律內涵及其如何界定進行探討和研究,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極力迫切。筆者下面擬就同居關系的法律內涵及其界定問題,談一些自己的膚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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