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童某某騎電動車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貿市場的大門,導致大門上端的滑輪脫落、鋼管管頭失控向市場內側倒下,倒向從市場內走出的原告,致其重傷。原告遂起訴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責任如何承擔
侵權法理論上依據主體有無意思聯絡,將數人侵權區分為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責任承擔的配置上也相應地按照這兩個類型劃分,共同侵權原則上承擔連帶責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原則上承擔按份責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只有在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行為人之間才承擔連帶責任,該情形屬于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11期
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騎電動車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貿市場的大門,導致大門上端的滑輪脫落、鋼管管頭失控向市場內側倒下,倒向從市場內走出的原告,致其重傷。原告遂起訴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一定特殊性,即二被告既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共同的過失,但二被告對該損害后果的發生均存在各自的過錯,且雙方的過錯并非同時發生,而是由于二被告各自過錯的間接、偶然巧合而導致了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對此二被告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二系盈利的經營服務場所,其在經營服務過程中負有對廠內設施維護、保養及消除安全隱患的義務和責任,對入場的經營者、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也負有一定的義務。而被告二大門上端防護設施的缺失系大門倒下的重要的內在因素,該內在缺陷在一定的外力的作用下隨時會出現損害后果的發生,且鑒于被告二獲取的利益應與其承擔的責任相對稱的原則,被告二在本次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較大,應付70%的賠償責任。被告一不當駕駛電動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因素,應付30%的賠償責任。
法條:《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侵權責任法》第1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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