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有哪些構成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2、雙方自愿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怎么解除
事實婚姻的解除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愿意去登記。
承認事實婚姻,不等于鼓勵不登記。所以,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不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要登記何用?
有鑒于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目前,很多人對事實婚姻的認定,還是建立在時間上。認為只要男女雙方在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就可以按照事實婚姻對待處理。但是在分析了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之后,發現除了這一點外,還需要雙方在同居的時候久已經具備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同時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才行。不然的話,往往是認定為同居關系,并非事實婚姻。
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離婚怎么辦?
新婚姻法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能要求工傷認定嗎
2020-11-09農村建房以罰代批有效嗎
2021-01-29行政訴訟法幾幾年頒布
2021-03-10房屋租賃協議中的押金
2021-01-26婚姻法律師收費標準是多少
2021-02-16股權激勵授權日多長時間
2021-01-29如何認定累犯
2021-01-07行政處罰書下達多久可以執行
2021-02-26被執行人失信會影響到孩子嗎
2021-02-22財產損失多少才能立案
2020-12-21小學生用美工刀割傷人學校有責任嗎
2021-02-22公有住房轉讓手續有哪些
2020-11-30提供虛假學歷入職違法嗎
2021-01-21轉業軍人喪葬費怎樣拿
2021-03-21航班延誤保險賠償問題
2020-12-20交通事故中從車上摔下的是否屬于交強險中規定的第三者
2021-01-07追尾造成事故保險公司怎么處理
2021-02-13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有哪些好處
2021-01-29交通事故一審后保險公司上訴,原告投訴有用嗎
2020-12-11保險投保時須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