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關系。
二、未辦理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關系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一、什么是非法同居?
所謂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公開,是指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之所以說是非法,是因為這種行為不為我國法律保護。
此外,非法同居是否就等同于非婚同居呢?很顯然不是的。非婚同居的外延比較大,指的是沒有結婚登記就同居了。因此,非法同居只是非婚同居的一種情況。
二、非法同居有哪些類型?
介紹完什么是非法同居之后,再來看看非法同居有哪些類型,或者說非法同居包括哪些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同居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雙方均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的一方與沒有配偶者的一方之間的非法同居;
3、雙方均沒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三、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系?
在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系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系以及法院如何處置非法同居關系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如果您還有疑惑,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您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辯護詞
2020-12-14股份公司設立的條件
2021-03-23在抵押財產上成立留置權的法律保護是怎樣的
2021-02-15什么叫涉外婚姻登記
2020-12-19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怎樣
2021-02-26交通事故庭外調解流程有哪些
2021-02-12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什么責任
2020-12-31破產和解的積極意義有哪些
2020-12-05普通累犯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2021-01-29沒履行監護權可否不贍養
2020-11-13和精神病人結婚該怎么辦
2020-12-16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2021-01-11小區改造造成個人財產損失怎么辦
2021-01-11工會法人未變更前勞動關系是否有效
2021-03-17技術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2021-01-12合同債權質押制度具有哪些法律效應
2021-03-22治安案件金額立案標準是什么
2021-01-12入職被發現畢業證是假的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1-03-17公司加班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2020-12-24未取得駕照簽訂機動車意外險合同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