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的緊迫性。所謂緊迫性,是指某合法權益正遭受來自人為原因或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險。“危險”是指現實存在的某種有可能立即對公共利益或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迫事實狀態;這里強調“合法權益”,是說緊急避險不適用于排除對非法利益遭受的危險。
(2)避險措施的必要性。這一構成要件是指避險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而不采取該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權益避免正在遭受的現實危險,不足以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
(3)緊急行為的合理性。即避險行為須適當并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當小于所臨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一般來講,人身權利(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大于財產權利;財產權益的大小可依財產價值的大小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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