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析產與離婚析產的相同之處
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為共有,約定的財產按約定處理,但逃避的財產約定除外。
二、同居析產與離婚析產的不同之處
1、兩者的處理依據不同
離婚析產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財產,同居關系析產在按照《婚姻法》粗線條處理的同時,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進行財產處理。
2、兩者的法律保護模式不同
經過結婚登記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列舉的財產以外,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夫或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同居關系析產則是以財產取得方式確定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其行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給予經濟幫助的條件不同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同居關系析產則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時才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4、訴的復合條件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屬復合之訴,對和應予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頒布實施之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這種基于人身關系牽連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已成為獨立之訴。例如同居一方要求同居析產,被告請求返還彩金或者贈與物等,則被告之請求構成反訴。對這種獨立的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但不是必須。如果被告拒絕預付反訴費的,則應視為撤回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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