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根據我國刑法第20、21條的規定,行為人進行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因此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也被稱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什么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成立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應具備什么條件,二者之間有什么異同,在現實生活中如何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所有這些都是本文將要闡述的問題。
【關鍵詞】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構成要件異同
在講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之前,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所謂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是指某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從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本質上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是對國家和人民有益的行為。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理論中,這類行為多被稱為違法性阻卻事由”。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屬于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本文將對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作一簡單介紹。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1、含義
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一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刑法明確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正當防衛有兩個鮮明的特點:第一,從客觀上看,正當防衛行為是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正當行為,它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第二,從主觀上看,正當防衛行為是防衛人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種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故意和過失,它同違法犯罪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
2、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法律賦予了每個公民正當防衛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任意實施,而不受任何條件的約束。由于正當防衛是采取給不法侵害者造成損害的方法實施的,所以法律又嚴禁濫用防衛權。只有符合條件的合法的防衛行為,才是正當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來實施,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所在。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對法律所保護的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不法侵害行為有兩個特征:一是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社會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行為必須具有侵害的緊迫性。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為,任何時候都可以實行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有時間的限制,即只有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的過程中才能實行正當防衛。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
(3)主觀條件——防衛意圖的存在
刑法明確規定,正當防衛成立的主觀條件是防衛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防衛人具有防衛的意圖,只有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意圖,才能保證防衛行為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并排除了防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防衛意圖也是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它要求防衛人在主觀上認識到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并希望通過自己所實施的防衛行為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4)對象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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