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補領結婚證證明可以辦理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的,以夫妻名義同居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可以補辦結婚證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辦理結婚登記流程
(一)當事人申請結婚
1、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帶齊本人的身份證以及居民戶口本,以及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當事人沒有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證明,男女雙方一起到其中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如果有哪一方是離過婚的,也是需要提交離婚證的。有些地方還會需要婚檢證明,而這個是看地方政策的。
2、申請結婚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是本人親自在場。
(二)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會對男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認真的審查,而且在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進行必要的調查,也可以是在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認真的審查后,認為符合所有的結婚條件的,就會準予登記,并且發放結婚證。如果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該出一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這類事實婚姻的當事人雙方,應到當地的街道委員會或村委會,出具相應的婚姻證件補辦證明。我國的民政部門按照法律規定,要求這類人員遞交相應的補辦材料,對這類事實婚姻的當事人雙方的結婚證件進行補辦。
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嗎?
如何終止事實婚姻?
新婚姻法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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