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能受理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部委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包括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二、婚姻認定。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于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于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后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征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于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系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只能認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關于“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為正是由于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系”,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系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系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系,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說,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婚姻受害者在我國的應積極的收集這類案件證據,遞交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重婚罪的犯罪者,處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維護我國的婚姻合法權益,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辦理。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婚外有了私生子是重婚罪嗎
重婚罪男女各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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