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對方索要精神損失費合理不?
重婚對方索要精神損失費合理,離婚精神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精神傷害,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賠償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另外,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可以提起離婚精神賠償的四種情況。
如上文所說,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可以提起離婚精神賠償的四種情況。下面就所說的四種情況,詳細為大家進行解析。
(一)、對方重婚的有精神損害賠償,怎么判斷自己是否屬于重婚的情形呢?
1、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國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這時候要分兩種情況: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號之前未領取結婚證,鄰里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此,目前還存在分歧,各地的處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區認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實婚姻,有些地區只承認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此時,兩種情況可以判定是否構成重婚。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具體可參考【重婚罪】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條件的,有離婚精神賠償。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有離婚精神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為有:
1、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行為;由第三者介入的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為。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為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公開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后果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虐待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構成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員的,長期多次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 必須達到后果嚴重,如果是偶爾幾次的,不屬于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2、遺棄家庭成員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于年老 、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為。
二、離婚精神賠償的標準,數額是什么?
由于我國對精神賠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離婚精神賠償在我國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可以參考。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地區還是有一定的參考標準的,如,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具體的離婚精神賠償數額及標準還是需要參考所在地區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判決。一般情況下,并不會像大家想象的那么高。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于重婚的一些規定,主要還是涉及到刑法當中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等等,但是有一些情況之下,對于女方來說,他們的精神已經受到了極大的創傷,所以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這在離婚的訴訟過程當中是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這種主張的。
重婚罪男女各判幾年
婚外情生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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