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又稱契約,其本意為“共相交易”。然而,究竟應該如何給合同下定義,在大陸法和英美法中一直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大陸法認為合同是一種合意或協議,如《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契約是一種協議,依此協議,一人或數人對另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之債務。”英美法則注重合同是一種許諾,這種許諾如果具備一定條件,通常是另一方承諾具有象征性對價時,法律將給予保護。如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規定:“契約為一個或一組允諾。違反此一允諾時,法律給予救濟;或其對允諾的履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視之為一項義務?!?/p>
我國《合同法》重新審視了傳統合同的定義,將合同視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見,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絕大多數交易活動都是通過締結和履行合同來進行的,而交易活動是市場活動的基本內容,無數的交易構成了完整的市場,因此,合同關系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關系。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商家所采用,電子合同得以出現。電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亦稱電子商務合同,目前我國對電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世界各國在其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中也沒有一個權威性的統一解釋。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2條規定:“‘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蔽覈逗贤ā返?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樣,我國《合同法》實際上把電子合同納入了“書面形式”之內。
從法學研究的角度來看,電子合同的定義是研究電子合同其他方面問題的一個邏輯起點,也是電子合同立法的一個重要前提。因此,從理論上對電子合同進行定義是非常必要的。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所頒布的電子商務(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主要以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等形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方式所訂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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