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訂立程序是怎樣的
(一)電子合同的與要約邀請
1、要約與要約邀請。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發出訂約意愿的一方,只要該表示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的要件,該意思表示就是要約。盡管網絡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區分要約邀請方面,仍然應以雙方的意思表示作為判斷的標準,而不應從交易的對象的種類出發。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然應回到《合同法》中,這一標準應該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
(二)電子合同的承諾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應具備的條件是:(1)承諾應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做出,或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若未規定期限,應在合同期限內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應符合要約規定的方式。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規定,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確定承諾的生效就成為判斷電子的非常重要的問題。
(三)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
1、關于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在EDI合同中,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要約,對方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承諾。一般來說,承諾的生效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關于承諾的生效時間,有兩種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國和一些國際習慣所采用的到達主義。其二是英美等國所采納的發信主義和送信主義。考慮到EDI方式交換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實際上與對話者之間的對話一樣瞬間到達,是以承諾的意思表示在發送和到達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諾生效問題不應采取送信主義,而應當采取到達主義。為了確保電子合同的收到與發出時間的準確,法律應當規定,提供服務器的網絡服務,應當定期檢查,調校服務器系統的設置和時間,并在一定時間內保存記錄,已備查詢。
2、關于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第15條第4款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以發端人設有的營業地點視其為發出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工作地點,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準;如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主要的營業地為準;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因此,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應以上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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