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在還有非法同居的說法嗎
在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曾明確規定:“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指出:今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在此,人們會發現,“非法”二字被取消了,也就是說現在法律規定中沒有非法同居的說法了。
二、非法同居的定義
非法同居的定義分為兩種: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1)無配偶的男女同居
在婚姻法規定中沒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個人私事,法院對此不再理會,不再干預。這也足以說明“非法同居”這樣的詞語退出了歷史舞臺。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而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為并不違反《刑法》的規定。
(3)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以夫妻名稱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而刑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
注:無配偶的男女同居,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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