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是事實婚姻嗎?
無效的婚姻當然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不能被認可其效力的婚姻。
法定無效婚姻與被子撤銷的婚姻統歸無效婚姻。
現實生活中還有當事人利用偽告的身份證申請登記的婚姻也因欺詐損害他人利益,屬無效民事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該婚姻應定義為無效婚姻。
事實婚姻就是符合結婚條件的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沒有經登記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這種行為被認定為是事實婚姻,即法律承認這之前的這種行為可以不經登記具有婚姻的效力。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這種行為不具有婚姻效力,當事人可以采取補辦結婚證的方式產生婚姻效力,效力及于行為產生時,具有塑及力。否則當事人不被行為所約束。并且因婚姻法解釋二對解釋一的修正,僅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可以解除同居關系。
此時期可視為對事實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無效婚姻一般來說是指因為某一些原因對于該婚姻狀態是屬于法律不承認的。而事實婚姻一般是指雙方有婚姻的事實,但是并未采取正確的法律登記的狀態,這類情形在1994年之后國家就將其改為同居狀態。法律也不對其的婚姻狀態進行承認。
二、婚姻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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