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簽同居協議分手費怎么起算
分手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提出解除關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自愿支付,或應對方要求而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以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
案例
建德一對中年男女10年前以“夫妻”名義同居自愿簽訂的協議里約定:“女方的兒子長大成家后,如堅決要求男方離開家庭,女方也無法阻攔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資勞動報酬5000元(從2005年9月1日同居時開始計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離開,男方同樣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10年后,男方患了癌癥,女方要把男方掃地出門,男方拿協議到建德法院打官司,要女方兌現支付其10年總共5萬元的“勞動報酬”。這樣的“分手費”看上去太離譜,但最終當事雙方達成了和解。
男女簽同居協議要分手費,法院調解結案
建德法院在今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兩次開庭審理本案。法庭上,戴某稱,《協議》當初是章某逼迫她簽下的,之后雙方從沒提起過這份《協議》,她沒想到這么多年還保留著;《協議》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屬無效協議;雙方同居期間,章某也沒為她家賺多少錢,平時還喜歡打牌?!拔覜]逼她?!闭履痴f。
法官協調下雙方昨達成和解女方愿支付男方1.8萬元“補償費”
經法協調,戴某和章某昨和解并達成調解協議,戴某愿支付章某1.8萬元“補償費”,并當庭支付1萬元,還有8千元等章某搬離后就付。
法官:男女簽同居協議分手費怎么算
法官分析認為,分手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提出解除關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自愿支付,或應對方要求而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以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也有稱之為“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有點類似于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只要不出現協議約定的情況,就不用支付。但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章某幫戴某撫養兒子,對戴某家有幫助,現身患癌癥,從情理和人道主義角度,戴某應對章某予以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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