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并非合法的婚姻,因而不受法律的保護。當事人單獨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同居”的含義是指未婚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不構成事實婚姻的同居生活關系。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按同居關系處理。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果父方條件較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于一般共同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應按個人所有的財產對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綜上,法院在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時,除了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一般都是依據照顧婦女、兒童和無過錯方的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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