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雙方未辦理合法登記結婚手續而共同生活,其同居關系不能作為合法婚姻關系對待,也不存在“離婚”一說,也不適用關于離婚中的限制規定,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同居關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單純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這是因為新婚姻法修改后,“非法同居”一詞被“同居關系”所代替,這說明沒有領取結婚證居住在一起不再被認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抉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同居行為既未被法律明確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護。同居關系非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同居關系的解除男女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法院不會干涉。
二、財產分割問題
1、雙方同居前的個人財產及同居期間約定為個人財產的仍歸個人所有。
2、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可以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共同財產處理。對于如房產等必須登記的財產的分割,除非一方有證據證明該財產為雙方共同購置或僅為一方個人財產,視為共同財產或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以登記為準判斷財產歸屬。
同時,在具體分割財產時,需要考慮婦女、子女的利益及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問題。對于債權、債務的認定問題:如果其債權債務是同居當事人的個人債權債務,則由個人享有和承擔;如果是共同的債權債務,則按共同的債權債務來處理,雙方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個人債權債務與共同的債權債務的界定,需要對是否是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所形成債權債務予以界定。
三、同居關系中所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同居關系的解除,并不影響雙方對所生子女的撫養義務的承擔,解除同居關系時,子女的歸屬問題,類似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認定,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作為判斷標準。
四、遺產繼承問題
1、同居伴侶的繼承權問題。根據傳統理論和我國現行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非婚同居當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也不得以事實伴侶或登記伴侶的身份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未婚同居伴侶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遺產。也可以根據死亡一方合法有效的遺囑,作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
2、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繼承權問題。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同居期間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根據法律享有繼承權,任何人不得予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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