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你好,請問一對中年男女一起生活長達21年,已生育兩個小孩,卻沒登記結婚,起訴"離婚"后才發現當初沒登記離婚,屬于非法同居,那么算不算離婚呢?
包山律師解答:
近日,閬中市河溪鎮一對中年男女因感情破裂,男方楊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審理后卻認為他們之間屬非法同居關系,依法駁回男方的“離婚”起訴。
早在1990年,年僅15歲、還有些懵懂無知的楊某和何某同在河溪鎮讀書,平時兩人關系頗好,1991年暑假,兩人很快墜入“愛河”。待雙方家長看出些端倪,二人竟先后外出到廣東務工以逃避管束。當年臘月,無奈的雙方家長默許了孩子的行為。因二人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均不能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也就按農村習俗辦了喜宴。因種種原因,后來兩人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先后生育了兩個小孩,一家人生活倒也風平浪靜。起初幾年,兩人相敬如賓,過得幸福美滿,覺得只要兩人相愛還有孩子在身邊,何必在乎一張紙呢?
然而,隨著家庭負擔的加重,楊某和何某從一些瑣事爭吵慢慢發展到了如同“陌路人”。楊某產生了要逃出“圍城”的念頭,但兩人畢竟同居了二十多年,想完全結束目前的生活談何容易?于是,楊某決定起訴離婚。2012年2月初,楊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到閬中法院河溪法庭,請求解除他和被告何小眉的婚姻關系。讓楊大強想不到的是,法院審理后,竟裁定駁回了他的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和《解釋(二)》的第一條第一款“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楊大強和何小眉于1991年農歷臘月份同居,雖生育小孩,但到1994年2月1日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在立案前也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屬非法同居關系。因此,楊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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