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我跟他3年,他是有家室的,起初只是2個人都很有感覺就在一起了,我知道我跟他沒有結果,等到有天我會離開他的,可是事情不是我所想的,三年中我提了很多次分手他都不同意,說一定會離婚跟我。今年8月份,我再次提出分手,他死活不答應,說已經在處理離婚的事情了,我說你要是離不了怎么辦,他就寫了份保證:本人保證如果在08年8月底沒有離婚,則賠償我5萬塊的精神損失費。之后我打電話給他家里面,她媽說他根本不會離婚的,我覺得我被騙了。憑那張保證我可以起訴他嗎?
8月份過完了,他根本就沒有離,我已經不想跟他在一起了,于是讓他寫另外一份保證,是二選一,一是:我可以等他到年底,他處理離婚事宜,如果到時候沒有處理完則賠償我20萬;二是:不要再來打擾我,如果再來則賠償我10萬塊,他寫了第二份。但是他還來找我,這張保證也可以起訴嗎?
律霸網律師回答:
你對他已婚是明知的,你的行為雖不違法也不犯罪,畢竟違背公序良俗,訴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更不存在精神損失費的問題,建議你在你們之間協商解決為好。
相關法律知識:
精神損失費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規定,就無形損害請求金錢救濟的制度。應注意的是,對精神損害金錢救濟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錢賠償對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狀況恢復正常的確有必要時,才應當考慮金錢賠償,在任何具有精神損害的損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權人首先應當承擔的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責任不能起到救濟作用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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