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要進行分割,那么未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離婚時將如何處理?
一,針對此問題法官解釋說:
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另外,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也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針對此問題學者解釋說:
同居期間財產應分情況處理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怎樣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就此問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婚姻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雷*光說,2001年4月頒布的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后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新法還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也廢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對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如雙方共同生活達到一定期限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說,婚前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仍屬于一方所有,這其中就包含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至于如何處理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雷*光說,大致可分兩種情況來看,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不能按雙方共同所有;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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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俊楠,遼寧天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以409分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師執業證,中級經濟師,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認真負責,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思維嚴謹周密,工作期間,代理大量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為中國信達遼寧分公司、沈陽華晨專用車有限公司、遼陽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龍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國際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種植有限公司提供訴訟爭議解決服務。還曾作為主要牽頭人承辦某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化解項目(項目進行中),該項目涉及前期盡調,后期訴訟的全流程風險化解作業,涉及爭議近100億元,已經為客戶挽回了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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