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關系中,雙方共同生活,有的一同生產經營,這一關系從法理上講同合伙有許多相似之處,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好似男女雙方在經濟上的合伙關系,解除同居關系時除屬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對同居期間共同所得財產應參照合伙共有財產清算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作為法律規定“一般共有”這一詞匯是有問題的,共有財產只區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一般共有筆者認為可以結合實踐來理解,如果同居共有財產可以區分則可以按份共有來分割,如果財產不易區分則為共同共有。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按共有財產處理的僅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資配置的財產,也就是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一方所有,無法分清權屬的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并且《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應根據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
前面所述的處理方法對于未婚同居來說是毫無爭議的,但對于婚外同居來說,在分割同居財產時首先要明確有無一方與其合法配偶的共同財產,婚外同居是違背社會的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其中不乏為了金錢而破壞他人婚姻,雖然法律對此沒有嚴厲的規定,但有許多案例中法官均依據民法原則中的公序良俗作出判決,在處理時也一定要保護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這樣對整個社會才能起到正確的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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