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怎樣才能造成重婚罪?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構成重婚罪的表現形式比較多,比如前后兩個事實婚姻關系,這也屬于重婚,結婚跟談戀愛是不一樣的,在形成婚姻關系之后有些法定的原則義務就必須要遵守。雖然現代人的感情生活中面臨的誘惑比較多,但做什么也不能去突破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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