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實實在在的產品、商品、各種形式的有償服務進入虛擬世界后,可以預見,在網絡信息流、物流、資金流制度及相應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現實世界中發生在貿易活動中的糾紛,都將可能同樣在網絡交易中發生。
電子商務潛在糾紛面面觀
因為物流、資金流等條件限制,中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多數所為乃是網上信息發布,尚未發展到各家網站都從事直接銷售商品交易活動的階段,所以,目前談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就只能在這一基礎上進行。
1.賣方隱私保護
目前有很多商家在服務商的網站上發布了大量批發各種商品的信息,但網民但卻無法獲得相關的賣方信息。而且,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服務商"應該"或者"必須"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第三方提供這些信息(相反,很多網站都明確保證為客戶信息資料保密),如果買方無法掌握賣方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資料,又如何向法院提出起訴?
《廣告法》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電子商務網站發布商品信息的行為能否被界定為"廣告發布"行為的問題在這里就有了非同尋常的法律意義。如果不區分電子商務中的"信息中介"與"廣告發布"二者的性質,則"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的結果將不可避免地落到商務網站的頭上!
所以,法律對在何種情況下服務商應該向客戶提供特定的商品信息發布人準確信息的條件應該有明確規定,比如在網民以電子文件和取得貨物、發票等事實為證據,表明其已經完成網上購買行為的情況下,有權提出索要賣方資信材料,服務商應當如實提供等等,否則將嚴重阻滯買方的訴權及合法權益的實現。
2.網站應承擔何種責任
在《民法通則》中,產品質量責任的承擔者是"產品制造者、銷售者",而不是"信息中介"。
而《廣告法》則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網站信息發布行為的性質屬于廣告?信息中介?還是銷售者?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界定,這類網站極可能將面臨無窮無盡的"連帶責任"訴訟。
自然,將普通商務活動的賠償模式原封不動地移植到網絡中來可能是有欠公正的;畢竟相當多數的商業網站僅提供了一種信息平臺和信息交換的服務,而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商品銷售者。但是網站一點責任也不負則又有顯失公平之虞,所以,應該給商業網站的民事活動規定專門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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