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律規定: 1989年最高院公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此同居期間只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才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處理。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則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應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本人認為應當尊重同居期間女方家務勞動、贍養對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價值,如果女方這些方面付出較多,即便是男方個人財產,個人認為也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補償。尤其是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 2、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其所得應為共同財產) 3、同居后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上述只是一個原則性的分割方式,由于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收入和支出混同,一方名下的房子、存款基本上都有另一方有形或者無形的出資、付出或者幫助,但由于很難舉證,往往在分割時出現較大分歧。并且僅就一方的上述家務勞動、贍養對方父母、照料小孩的付出在分割另一方的財產有多大的幫助上,那就取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了。因此,同居財產分割更不利于保護其中的弱者。關于同居期間相關財產歸屬,最好簽訂相關協議以防止出現糾紛。 對同居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均等分割,有份額的按照份額分割。同時上述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分居時照顧及經濟幫助(不同于離婚):上述意見第12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定罪免處能考公務員嗎
2021-02-20不良資產包可以抵押嗎
2021-01-21電動自行車逆行被摩托車撞了是哪方的責任
2021-03-08被看守所拘留能探視嗎
2020-11-11如何寫離婚協議書?
2021-02-14協議結婚有法律效力嗎
2021-02-21涉外侵權行為的地域管轄如何適用
2021-01-25放棄繼承權允許撤回嗎
2021-02-01在發展商處購房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1-02-12建筑工程承包資質標準是什么
2020-11-09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有哪些
2020-12-01關于終身人壽險的相關知識
2020-11-11產品責任保險條款(中英文)
2020-12-18飛機買延誤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09出車險后如何處理
2020-12-22理賠程序如何處理
2020-11-29外資保險公司動用保證金情節嚴重如何處罰
2020-12-20保險公司保證金退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10個體工商財產保險家具理賠標準是什么
2021-03-07兼業保險代理人必須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2020-11-17